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资金似会自动涌入中国市场。不过,WTO仅国际规则而已,遵循WTO规则仅是国外资金进入我国市场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这正如一个人有权利但他未必会使用这种权利,而WTO正是赋予外国经济组织以国民待遇的权利的规则。因此,资金自动涌入之说不免失之偏颇,仿佛我们只需等待似的。以建筑业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产业为例,BOT合同就不失为国外资金涌入之道,但这还需健全我国的法制环境。
当然,入世本身即是我法制环境的健全之道,但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尚需要经过许多技术环节。更为重要的是,遵守国际规则并不会自动产生属于政治经济战略类的法律法规,完善BOT合同的法制环境就得需要这类战略性法律法规。而一旦从战略的角度考虑BOT,BOT就不仅仅是意味着资金的引入,还有它独到的政治经济意义。
一、BOT模式下基础产业的范围
BOT(B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通过协议方式,政府将基础设施交由项目发起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届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通过经营所得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无偿转移给政府。这一模式还有许多派生系列,如BOOT、BRT、BTO、BOOST、ROO等。
BOT的着眼点是基础设施,按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90年代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我国的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包括:
(1)交通运输,
(2)通讯,
(3)能源,
(4)水利设施,
(5)市政设施。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五类中原先属于禁止及限制类的将会逐步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解禁或解限。这即是说,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产业,不论其是否基础,范围将逐步缩小。
事实上,在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营企业到宪法93年修正案的国有企业,从原先的完全公有到宪法99年修正案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说明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产业的范围在缩小,力度在减轻。
如果肯定国家对产业直接掌握的范围缩小、力度减轻是一种趋势,那么若严格地遵循BOT模式,BOT的适用范围亦将日趋狭窄。在此,呈悖谬的是,BOT似有利于公有化之路,至少可以肯定,有利于国有化的进路。不过,BOT的派生系列还是可以和国家对产业直接掌握的范围缩小、力度减轻的趋势相适应的,ROO是典型。
基础产业涉及到国计民生,将其公有于法于理都不为过,其中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不过,若反过来以公有制定义基础产业,按计划经济中的公有制,则一切产业均为基础产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则大体是上述五类。这说明基础产业范围的弹性变化是和制度环境相关的,(应该说明,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划分基础产业是可疑的,经济受制度的影响既是一种现实,也有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比如制度经济学佐证,因此,同时从制度和经济的角度划分基础产业也许更适宜。)当然,BOT及其变种是可以适应这种变化的。
二、作为政府与市场的联结点
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国家对基础产业直接掌握的范围缩小、力度减轻业已是一种趋势。因为从理论上看,政府的职能是监管性的,不是行动性的。在实际中,虽然政府作为值夜班的守夜人这一纯粹消极的角色有所转变,政府干预市场的趋势日渐增强,使得原先的自由主义经济已在不同程度上变成干预主义经济,但廓清政府与市场各自职能的界限既是实际所需,也有理论辅证。兰德公司的一份研究表明,总的来看,在给定的时间上或较短的时间内,非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的类型和来源要比市场缺陷多;而在较长的时间内,由市场刺激和竞争而产生的非价格效率超过了市场本身偏离理想价格所引起的低效率。换言之,政府的干预职能应放在长期效应上。对基础产业及基础设施的控制管理也正好符合这种长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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