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拨的耕地将被要求作为宅基地拆迁用于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在耕地上建房作为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拆除。利用耕地作为宅基地建设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耕地被占用的应该得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垦少”的原则,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耕地不能复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复垦新增耕地。”因此,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偿。(3)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是违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对占用耕地进行补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除。二是农村宅基地分配面积按什么标准划分?
由于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一般来说,省里的标准都是各省自己制定的,各不相同。各地宅基地使用标准按以下三类划分:
(1)按人均耕地划分;
(2)按土地利用面积和土地性质划分;
(3)按家庭人口数划分。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667平方米以下、13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面积667平方米(含)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因此,辽宁省宅基地配置面积是按照人均耕地面积标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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