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4:01:55 494 人看过

2022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具体如下: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2、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主要场所: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3、可以在室外区域设立吸烟点的主要场所的,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4、室外设置吸烟点的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2)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3)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4)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5、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

(1)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3)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4)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6、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

(1)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7、各地区规定不同:每个地区规定有所不同,以上为大部分相同规定。

严禁公共场所吸烟规定

严禁公共场所吸烟规定,具体如下:

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4、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1995]年第8号令发布日期:1995-7-24执行日期:1995-7-24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市民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旅客列车、公共汽(电)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旅客待候室;(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三)幼儿园、托儿所园区;(四)医院的门诊、病房区;(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和音乐茶座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六)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储蓄所和银行等营业场所;(七)二十人以上会议室(厅);(八)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第三条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是国家规定的不吸烟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日销售烟草及烟草制品。第四条市爱国卫生
    2023-04-24
    230人看过
  • 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日期:1996-5-23执行日期:1996-5-31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护城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下列场所中公众活动部分的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二)公共体育馆;(三)图书馆、博物馆;(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店(所)、银行、储蓄所;(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七)医疗单位;(八)学校、托幼单位;(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
    2023-04-24
    94人看过
  • 银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日期:1998-3-18执行日期:1998-3-18《银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条银川市卫生局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的日常工作。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场所为重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二)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其它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三)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
    2023-04-24
    51人看过
  • 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日期:1999-5-25执行日期:1999-5-25第一条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持公共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预防火灾,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文化部、广电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抚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其管辖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教育、商贸、体育、交通、文化、城建、卫生、铁路等部门应做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
    2023-04-24
    164人看过
  •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
    2023-06-10
    427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售票厅(室);(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三)影剧院、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四)室内体育活动场所;(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的室内公众活动场所;(六)各类商场(店)室内营业场所,邮电、金融机构营业厅;(七)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和托儿所;(八)会议室(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在上述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爱卫会、教育、
    2023-06-10
    469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上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0
      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XX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市或者区、县XX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
    •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
    • 禁止吸烟场所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3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