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排污费征收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条例》所指排污者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军队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实际上包括了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单位,统称排污者。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对居民和家庭消费引起污染行为的排污收费,国家将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一般是采用征收环境税或使用费的形式收费,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形式。
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
排污费收费标准
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
1、污水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计算方法为: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2、废气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大气污染物排污费计算方法为: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3、固废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方面规定: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噪声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5、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3)、排污申报核定;
(4)、计算排污费;
(5)、征收排污费;
(6)、排污费结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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