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包括人员姓名、科室、从事项目、执业证号、母婴合格证号等
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a)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4-A7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第(三)项(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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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山东在线咨询 2024-03-2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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