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4:04 129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住宅,购房者可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

1.整栋住宅只有一个产权;

2.住宅结构独立,与其他住宅无毗连部位。

二、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的,须经代收单位(市或区县小区办)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三、维修基金的交纳程序按照《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电梯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年限长,制造、安装质量较差的电梯仍然在运行中,这些电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保证住宅电梯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报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电梯使用单位(含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电梯的管理,依据本单位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市特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设备委托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函
    市物价局:1992年12月26日根据贵局建议我们两局共同邀请了7个电梯委托管理单位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研究了电梯等设备委托取费标准问题。与会单位一致认为:制定住宅电梯、高压水泵、共用电视天线的委托收费标准对整顿社会上电梯等房屋设备委托管理收费混乱的状况十分必要;我局所报电梯等设备委托收费标准接近现在部分单位实际收费水平;此标准虽是成本价格,但在近期内能够维持经营。根据各单位的要求,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意见如下:1.会议提出各项取费应配有相应的服务标准问题,现已订毕,随函送上,一并送审。2.此标准目前可作为房屋设备委托收费的上限。3.当标准中的电费、工料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市房地局将与贵局共同提出调整意见。4.关于税金,企业经营单位仍应按标准向委托单位(除事业单位外)加收税金。5.该标准希望在近期内获批,并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开始执行。鉴于我局电梯技术检测所已正式成立开展工作,望贵局对我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之中,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市局决定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市局和各区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二、申报执法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2.无不良记录;3.接受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三、《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由市局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一律作废,并于申领新证时交回。旧证丢失的必须说明原因,由各单位盖章核实。四、申领执法证由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和各区县分局统一办理,并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可在市局内、外网下载),将
    2023-04-22
    37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国土房管局、各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管房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抗击“非典”疫病,创造卫生、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2003]281号),在本市逐步实施住宅楼房楼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楼内粉刷”任务的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督促、协调工作。把“楼内粉刷”作为近期防治“非典”,改善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房屋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产权人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拒不执行市政府要求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楼内粉刷”要与社区防控“非典”工作、清洁卫生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2023-04-22
    25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有效控制“非典”疫情,经研究决定,本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临时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至二○○三年五月或六月、七月的(不含许可证有效期至二○○三年五月之前到期的),按照规定可预售商品房,其有效期限延长至二○○三年八月,至二○○三年八月下旬再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换证手续。2.二○○三年五月至七月期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银行出具的投资25%证明中已经注明所申请商品房的形象进度的,不再进行现场勘察。
    2023-04-22
    463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中心: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签有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登记。二、为保证申请人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登记,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三、2002年1月1日前依原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
    2023-04-22
    287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1992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实施后,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分为"外销"和"内销",并对购买"外销"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8月,我市决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再区分"内销"和"外销"。取消"外销"和"内销"商品房的区分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由市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7年7月1日起,除军队、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外,其他类型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移交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理。2009年2月18日,市局决定将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的原"外销"商品
    2023-04-22
    18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印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直、国管、总后、18个区县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1.进户线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4.楼内配电干线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COSψ取值0.9,K取值0.5-----------------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科研所:现将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二、凡在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以下称蚁患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各类房屋和非蚁患区修缮、复建各类古建筑物均须按本通知进行白蚁预防、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包括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昌平区和门头沟区。三、北京市白蚁防治实行产权人(使用人)、施工单位、防治机构各负其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四、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应当按
    2023-06-10
    9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为了提高房屋及设备的小修服务质量,增强管修人员小修质量意识,推行小修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一、各单位应组织房管、修缮、物业等管修人员认真学习《标准》,熟练掌握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二、各管房单位的房管、修缮人员通过贯彻《标准》要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敬业爱岗精神;通过执行《标准》进行一次服务技能的练兵,达到小修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三、执行本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的普通公有住宅租金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支出,公共部位的小修费用应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及委托管理费中列支,除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及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应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四、本标准于98年9月1日起试行。
    2023-06-10
    46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发布日期:2001-11-1执行日期:2001-11-1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2023-06-10
    432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
    2023-04-22
    267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房屋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1
      根据你的描述,我个人认为你们是应该承担住房维修金的,因为你们的协议约定的是建房的费用,房屋维修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房屋维修金是房屋以后的维护费用,应该由你局或以后房屋的业主承担的。
    •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范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范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资金,首期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指产权或使用权接受单
    • 住宅维修基金和房屋维修基金的区别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请参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养护,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费、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改造。2、管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0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