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10:30:36 319 人看过

一、长春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级: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二级: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长春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备案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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