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该协会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小姐去申请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王小姐向企业提交了一份书面描述,说明过去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企业急需人才,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来打开销售局面。他们对王小姐的工作经验相当满意,于是双方立即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请王小姐担任销售总监,试用期为三个月;王小姐全面负责企业的销售业务,有权决定销售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要求王小姐工作
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小姐的销售业绩一般,因此对王小姐的工作经验表示怀疑。经调查发现,王小姐声称她曾在许多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小姐继续工作可能带来的问题,企业立即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王小姐认为,她正在努力开发销售渠道,即将取得业绩。她以前的工作经历与她目前的工作无关,企业没有理由立即终止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王小姐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以欺诈或威胁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个“无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签订时算起的,即劳动合同从来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王小姐隐瞒了真实情况,编造自己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时与销售主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王小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温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知情权。
应聘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共同享有的知情权。如果您违反本条规定,您将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履行知情权义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充分了解工人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主要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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