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坐滑道下山摔伤旅游公司担责30%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4:20:30 175 人看过

12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一游客坐滑道下山摔伤索赔13万元的案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预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4万余元的30%.2008年8月,李先生所在的单位组织旅游,他们单位47个人集体与河南豫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签了旅游合同。目的地包括栾川景区。

2008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栾川景区,雨下个不停。已登到山顶的李先生等十几个人打算坐滑道下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标注票价每人20元的滑道,最终以每人5元的价格成交。

李先生说,天下着大雨,长长的滑道让他们有些犹豫。此时,景区负责滑道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滑道安全又快捷,没有任何问题。景区还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坐在前面护送他们下山。随后,李先生等十几人鱼贯而下,李先生紧随那名工作人员。临行,一名工作人员将滑道尾部铺垫的软垫抽走。意外在此时发生,36岁的李先生第一次乘坐这样的滑道,控制不住速度,一脚蹬在前面的工作人员身上摔了出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立即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医院诊断,李先生腰椎被摔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当天,栾川县寨沟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川景区)支付医疗费487元。后李先生转往郑州治疗,景区又送来3000元医疗费。豫龙公司也垫付了2万元。李先生出院后,提出13万余元赔偿,但遭到拒绝。豫龙公司及栾川景区均认为自己无责。协商不成,李先生将豫龙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说,是豫龙公司的导游缺岗,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豫龙公司称,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人员众多,导游随大队登山,李先生走在了前面,在导游还没有到达的情况下,就自主选择乘坐滑道的自费项目,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应该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豫龙公司认为,滑道管理人员将滑道尾部铺垫的软垫抽走,是导致李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因此,栾川景区应该对此负责。

但栾川景区不认可,他们提出,乘坐滑道时,滑道口的工作人员讲解了滑行安全须知,并且,滑道口的醒目位置还有文字标牌,注明了旅客滑行须知,然后由工作人员在前面护送下山。

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滑行过程中接近滑道口时松开双手,脚也没有蹬滑道两壁,而是躺着并蹬住前面护滑工作人员的臀部,并把工作人员蹬了出去,这是致使自己及护滑人员受伤的根本原因,主要责任应自担。

同时,豫龙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机构,应该知道乘坐滑道下山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在乘坐滑道时,导游没有带队,没有组织,没有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没有劝阻。所以,对于此次意外,负有一定的责任。

9月14日,他与旅游公司和景区对簿公堂,索赔13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赔偿纠纷案,庭审结束,法官进行了调解,但各方分歧巨大,没能成功。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所在的单位与豫龙公司签订《河南省国内旅游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先生作为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相对人之一,有权要求被告豫龙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被告导游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其职责,致原告等小部分人脱离其视线,造成原告选择自费项目即乘坐滑道时受伤,且事发时被告导游仅取得了导游资格证,而未取得相应的导游证。为此,被告未完全尽到其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即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选择了自费项目,应该遇见雨天乘坐滑道存在危险,应承担主要责任,豫龙公司以李先生乘坐滑道为自费项目,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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