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股权变更是有效保护隐名股东利益的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6:51:04 138 人看过

第一,书面协议明确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下列内容应明确: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

或者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有权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而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持有的知识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协议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后,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能否擅自将股权变更

隐名股东不能擅自将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股东权利,但转让变更股权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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