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扣押财物有没有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6:02:49 297 人看过

扣押财物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一、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我国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种行政处罚

我国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被打伤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不是。行政处罚包括以下这些,但不包括赔偿:(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0日 2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
    一、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行政机关对涉案的货物进行扣押的,扣押货物是有一定期限的,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行政机关扣押货物不开
    2023-06-16
    457人看过
  •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物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物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
    2023-06-02
    32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财物吗
    一、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财物吗行政强制措施是包括扣押财物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于当事人财产的暂时性控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对财物的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二、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物品后如何处理行政机关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所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调查后的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
    2024-01-19
    274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处理主要针对非法财物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违禁品。劣质腐败的食品等,这些物品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一旦传播开来,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些物品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没收销毁。对于其他物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一、没收财物和查获违禁品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二、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其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国有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023-02-09
    244人看过
  • 扣押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
    扣押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秩序,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人。4。行政处罚适用期限是指犯罪人违法行为的期限。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其承担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因此,受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023-05-31
    326人看过
  • 食物异物行政处罚有哪些
    食物有异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2024-04-24
    404人看过
  • 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和涉案财物处理有什么规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和涉案财物处理有什么规定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和涉案财物处理的,具体的规定如下:(1)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2)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一)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二)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
    2023-11-29
    149人看过
  •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吗
    行政机关不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
    2023-06-13
    332人看过
  • 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长时间扣押不还怎样处理
    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那么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否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日。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如果长时间扣押行政相对人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一、行政机关扣押多长时间按无主物没收六个月的时间
    2023-03-16
    269人看过
  • 扣押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押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2023-04-25
    264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中对行政决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权。3.申辩权。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一、行政处罚建议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
    2023-02-28
    460人看过
  • 行政处罚返还财物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没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2023-04-05
    330人看过
  • 盗窃罪有没有行政处罚
    法律综合知识
    1、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
    2024-04-28
    497人看过
  • 扣押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
    扣押有没收,或暂时没收,或近似于没收的意味,对人或对物扣压则是完全对物,因此有搁置的意味。1、法律意义上没有“扣压”一词。2、“扣押货物”是规范的叫法,至于“扣?工资”,我只听说过“克扣工资”。3、“扣押是对人,扣压是对物”是想当然的猜测。谁说“扣押”只是对人?公安机关的“扣单”全称就叫“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而且针对人的限制自由,要么是拘留、要么是扣留。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二)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2023-03-02
    25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关于政府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如何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7
      扣押财物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吗的回答是(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
    • 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你问的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做法,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做法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无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置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置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做法。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置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述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置。
    • 行政处罚返还扣押财物的程序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3
      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处罚返还扣押财物:公安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而依法获取他人的通信内容、通信秘密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即一份合法的刑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民事证据使用?笔者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宪法严格保护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于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刑事立案,B公司对甲和A公司提起的诉讼完全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他人通话记录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证据加以使
    • 行政单位毁损扣押财物的强制执行怎么处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29
      应当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行政单位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置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扣押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8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