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4:23:30 351 人看过

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方面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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