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老板因住房费与房客发生纠纷,便纠集4名哥们持砍刀、钢管将房客伤害死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和抢劫罪5名团伙成员4年至无期徒刑。
家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路东环一路东环新村的受害死者黄某德之母姚某琴及其姐姐姚小某向笔者称,他们受害人一家对一审法院只判决宾馆老板周某强有期徒刑五年不服,已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上诉,但至今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一家人只有四处求助。
宾馆老板邀人报复杀害房客
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5日23时许,家住陕西省洋县洋洲镇东三街4号的被告人周某强回到自己在陕西省洋县和平东路所开办的物资宾馆,从住宿登记簿上看到住在220房间的黄某德(受害死者)、魏某(14岁)未交住宿费。于是周某强来到220房间质问魏某时,与魏发生争执。争执中,周卡住魏的脖子朝一楼拉,黄某某见状上前将周摔倒在地,被其他人劝阻。周某强认为失了面子,准备找人报复。
次日中午11时许,周某强打电话将其被黄某德打的事告诉魏某财,魏有告诉了何某涛。12时许,何某涛给周某强打电话再询问此事,周让何找几个人到洋县。何某涛即联系被告人谌某涛、马某强、王某强、郑某磊(外逃)从汉台乘出租车到洋县,周某强支付车费100元后,在洋县竹园渡假村招待来人。吃饭中,周某强讲他被黄某德打了一顿,请大家帮忙收拾黄,何某涛、谌某涛、马某强、王某强、郑某磊均表示同意。后周某强将何某涛等5人安排到物资宾馆休息。此后,周某强让李某某约黄某德、魏某到洋县唐塔北路山鲜烤庄喝酒,黄、魏等人到后,周某强与黄某德在碰酒时双方均对8月15日晚发生的事表示谅解。此时,何某涛打电话向周某强要刀,周回答说钢管刀在宾馆二楼吧台房子里,何又打电话让其朋友张某找一把砍刀,张将刀放在宾馆吧台后,何从宾馆将两把刀取走,将钢管刀交给郑某磊,砍刀交给马某强。23时许,周某强打电话让何某涛、谌某涛、马某强、王某强、郑某磊到山鲜烤庄,何某涛等五被告人到烤庄后,将周某强等九人坐的桌子围住,马某强大声问昨晚谁把我二世哥打了,站出来。周某强说算了。马某强又连问几声,周某强就指旁边的黄某德和魏某,马某强持啤酒杯朝魏某砸去,魏起身就跑,谌某涛、郑某磊等人前去追赶,没有追上。黄某德见状质问周某强并欲离去,何某涛扑上前朝黄某德猛踏一脚,致黄倒地。黄爬起后,马某强持砍刀朝黄身上连砍数刀,谌某涛、郑某磊上前对黄某德殴打,郑某磊持钢管刀朝黄身上连砍数刀,王某强踢黄一脚,谌某涛持弹簧刀朝黄左胸部戳一刀,6被告人逃离现场。黄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周某强打电话让其妻李玉兰准备5000元钱,交给李树新帮忙抢救黄某德。4天后周某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还查明,受邀帮凶多人均为斑斑劣迹。2004年3月5日晚,被告人何某涛伙同阿东窜至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中路吴某某经营的胜于蓝洗头城,持刀威逼吴某某等人,由何某涛撬开柜台抽屉抢走现金300余元,迪比特手机两部之后两人逃离现场。所得现金由两人均分,两部手机由阿东所得。
同年9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涛伙同董某杰(已判刑)、田某瑞(已判刑)、虎子(外逃)以给原如玉美容店店主王某某收帐为由,窜至洋县茗园茶楼206房间,与受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田某瑞到楼下停放的轿车内取来事先准备的砍刀三把,由董某杰、田某瑞、虎子各持一把刀砍向赵某某,赵抬手阻挡,被砍断右手腕,并砍伤赵的背部及腿部,赵某某边喊边向门外跑,,
被何某涛抓住,赵跑到楼下向群众求助报警,何某涛、董某杰、田某瑞、虎子追赶到楼下后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工具抛弃。
被告人马某强曾经于2002年8月6日因犯抢夺被劳动教养二年半。令外,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强之母因水田放水于本村村民高某某发生纠纷,马某强得知后纠集许某斌(外逃)、许某强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乘出租车闯至高家,持砍刀、钢管朝高某某身上乱砍乱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谌某涛还曾经于2003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刑3年和并处罚金2000元;于199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谌某涛、何某涛、马某强、周某强、王某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被告人何某涛又参与故意伤害二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害人黄某德未交住宿费,且又将被告人周某强摔倒在地,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谌某涛共同参与伤害一起,致一人死亡,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丛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亲属代为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涛参与伤害三起,其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第一起伤害犯罪中系主犯,在第二、三起伤害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何某涛参与抢劫一起,抢劫数额较大,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强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死亡,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强参与伤害一起,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但作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委托他人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态度好,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参与伤害一起,系从犯,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
该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谌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何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被告人马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被告人王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法院还判决5被告人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琴、李某云(死者继父)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64376元,由被告人周某强赔偿20000元,被告人谌某涛赔偿5000元,被告人何某涛赔偿2000元,被告人王某强赔偿1000元,由于各被告人再无赔偿能力,其余免予赔偿。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黄某德家属不服,他们认为,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周某强而起,他又邀约社会上的刑释人员等劣迹对亲人进行殴打和凶残伤害并致使其死亡,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法院只只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太轻和判决赔偿实在太少。对此,受害人家属已经对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了上诉和就刑事判决将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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