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前置的诉讼向谁提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4:20:18 173 人看过

税收复议前置的诉讼向法院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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