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经验交流稿是什么br/>
以下是交流稿的一个例子:
(1)推进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改革的三个定义必须先行p>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突破的“深水区”。在总结2005年以来东北地区改革试点经验后,2011年4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正在积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要求。由于历史背景复杂,发展过程中法制缺失,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在现有的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许多误区和法律盲点,需要我们更加注重提高针对性,制度设计中政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要稳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要突破“三个界定”,即合理界定厂办大集体的范围,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身份,厂办大集体的产权。要回答和解决好这三个问题,就要把握好厂办集体改革的三个重点:工作界面、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
确定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范围是前提和基础,是确定改革对象的工作步骤。在大量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准确核定工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范围,可以大大减轻改革的工作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身份和产权归属,通过合资、合作、出售、重组、清算、关闭、破产等方式,妥善处理厂办大企业的出路,真正实行厂办大集体改革。(2)界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范围。根据现有文件,对“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最完整、最全面的界定是11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批准东北地区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2005年,所谓“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安置国有企业中的青年知识分子和职工子女,批准和资助设立了一批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一是建立主体是国有企业,不是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企业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而且他们是安置型企业,为返乡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
工商登记的类型是集体所有制
根据这个定义,符合条件的企业远远少于实际统计数据。对于一些中央企业来说,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正是多元化企业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在此期间,绝大多数多元化企业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与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定义有很大区别
从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四个特点来看,90年代以后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是注册类型,它们符合集体所有制的要求,在成立时间和任务上完全不同。而且,这一时期成立的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不仅是国有企业,还有很大一部分是集体企业自己主办的集体企业,有的是挂靠事业单位成立的集体企业,甚至一些来历不明的集体企业。厂办大型集体企业作为特殊背景下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产物,应该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当前,推进厂办大型集体企业改革,应从现有集体所有制登记企业中“去伪存真”。经过合理的筛选和界定,改革的范围将大大缩小。不属于厂办集体企业范围的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明确了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范围后,确定了厂办大型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界定,在厂办大型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的身份应该得到最合理的界定。根据厂办大型集体企业的定义,厂办大型集体企业职工的主体是归国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聘用时,已办理主管单位和劳动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档案中有证据,身份的定义没有争议。但在厂办大型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除上述人员外,还有未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由企业自主招聘的其他人员,包括《劳动法》实施前的录用人员和《劳动法》实施后的录用人员,关于这些工人是否属于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只有经正规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的,才能认定为厂办大型集体劳动者,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厂办大型集体劳动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算作厂办集体的职工,因为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是企业职工。在这样的差异下,如何对待这些劳动者的身份,关系到劳动者安置的公平性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不首先明确厂办大集体的范围,把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当作厂办大集体,那么员工的构成就会更加复杂。因此,在对厂办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合理界定之前,最重要的是界定哪些企业属于厂办集体企业。1996年8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单位资产和资本清查试点的通知》(财庆字1996年第10号),这就要求对《通知》下发前成立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当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在此之前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对产权进行了界定,并取得了相应的产权界定书面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集体企业没有参与产权界定,在产权集中界定后,各级政府设立的相应工作机构也随之解散,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职能部门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后,一大批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起来,没有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厂办集体改革的关键环节。只有在明确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投资者才能共同商定企业的重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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