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1日早晨,六十五岁的老人郭某在清华大学校园内由西向东行走时,恰逢学生梅某骑自行车由南向西拐弯时,与郭某相撞。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医生建议回家静卧修养,等待骨折处生长愈合。2004年6月,郭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被撞骨折,要求梅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在法庭上,双方对医疗费、营养费的争议不大,焦点在于护理费上。郭某声称其生病期间,骨折要自己慢慢愈合,不能活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此老伴在家全程陪护,老伴是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因为陪护而不能工作,同时还找了郭某江西老家的姐姐来帮忙照顾了二个多月。姐姐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在家静养期间还请了一个保姆做做家务和照料行动不便的老人。基于此,郭某主张护理包括老伴的误工工资、小保姆的工资以及给姐姐的酬劳,合计共五千余元。
【张律师的分析】
关于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首先是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是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其确定两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所谓原则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能以一个人为准。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只有一个人护理,则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人参加了护理,治疗需要其他人照顾属于生活常识,但是这个护理人,要么是聘请的护理人员,要么是与受害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人者。如果当事人主张两人或更多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一般而言,受害人的伤势越重,需要的护理人员可能不止一人,是否有必要多请由以上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法院可以参考其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的老伴、姐姐和保姆都参与了护理,但因为没有医疗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所以不能主张三个护理人员。
其次,护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受害人经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病历记载患处已经愈合。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经恢复了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记录和受害人的实际病情,可以判断护理期限。
最后,护理人员收人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而误工费的证据和证明可以参考上文内容,本处不再赘述。如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郭某如果主张其老伴是护理人员,则根据其老伴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如果主张没有收人的姐姐或者专门的保姆是护理人,则应当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这里,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情况:
1、受害人需要的护理级别。
2、当地护工从事该级别的劳务报酬。
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卫生部也根据各个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护理规范,各种护理级别的收费,对于住院治疗的病人,根据医院护工的一般收费标准计算。本案的患者在家休养,则要根据伤者的病情确定护理级别,这可以参考医院护工护理同等情况的病人的标准。当然,如果患者主张更高级别的标准,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至于护工在当地的一般劳务报酬,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行业内的普遍报价确定。目前有些地方还出台了行业指导性价格,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务报酬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看出,不同的主张方法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如果护理人员中有固定收人者参加并且有实际损失的,可以主张其为护理人员,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比较高的护理级别和报价表,证明护理费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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