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0:22:54 214 人看过

生产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是: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伪劣农药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种子或者生产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概念及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特征表现如下: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假种子是指种子的成分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是指因过期、受潮、变质而丧失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所谓不合格的,是指产品的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标准,从而影响使用功效。

3、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故意内容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生产假种子;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盈利的目的,但有无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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