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郁某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03:18 102 人看过

郁某因琐事与同村的李某发生争执、厮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扎李某胸、背部,致李某抢救无效死亡。郁某作案后逃至新疆。一年后,郁某不堪逃亡生活的艰辛,在一次欲往家邮钱被拒绝时,精神已至崩溃边缘,遂在邮局哭喊:我在家杀人了!你们让我往家汇点钱吧!我受不了了!邮局工作人员以其酒后滋事向派出所报案。郁某并未离去,被带到派出所向警察如实供述其在原籍将李某杀死的经过。新疆警方与其原籍警方联系后得知,郁某确系故意杀人在逃犯。

对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出现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郁某犯罪后,在新疆警方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因滋事被警方盘问时,主动交代其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属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郁某犯罪后,原籍警方在抓捕郁某,郁某畏罪逃到新疆。警方以滋事对其盘问后,张某如实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其犯罪事实已被警方掌握,且已受到讯问,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三种意见认为,郁某首先是向邮局称其在原籍杀人了,后由邮局向派出所报案。郁某并非是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而邮局并非自首的投案对象,所以,郁某行为不具有直接性,构不成自首。

笔者认为郁某行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自首中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对主动、直接的理解。

一、对自首认定中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外延的认定容易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泛指全国所有的司法机关,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某一司法机关发觉,即视为被全部司法机关发觉,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其得出的结论是,只要一经立案,出逃后的犯罪人又因其他犯罪被其他司法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或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无论如何主动、如何直接地供述原有罪行,都不可能构成自首了。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而且也不利于疑难案件的侦破。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仅指犯罪嫌疑人供述地的司法机关。笔者赞同此观点。一般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归案时的司法机关,准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时所在的司法机关。只要在逃犯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在的司法机关在其供述时并未发觉和掌握其犯罪事实的,都应当视为自首。

二、对自首中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中主动、直接的理解,应把握自首的立法本意作合理解释

笔者认为,自首的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为了鼓励投案自首,节约刑事诉讼成本;二是犯罪人投案是因为其主观恶性较轻,体现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方针。对此,对主动、直接应作广义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几种自首形式,就是这一立法本意的充分体现。只要犯罪人的身体没有被完全控制,向相关机关供述未被发觉的犯罪事实,就应视为主动。如经亲友规劝、陪同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投案的,只要亲友的行为未达到足以完全控制犯罪人身体的程度,即可认定为主动投案。其次,应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本案中,郁某向邮局哭喊称自己在原籍杀人了,不愿离去,任由邮局向派出所报案,在此期间郁某应明知或预料到自己会被司法机关控制,而依然不逃离,证明郁某主观上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识,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关于直接投案应理解为主动投案直接作用于司法机关,即投案的主动性一直作用到司法机关,即使犯罪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中介,只要中介与司法机关之间仍然存在犯罪人投案的主动性,就应认定直接投案。郁某在明知邮局人员向派出所报案仍不逃跑,放任派出所干警将其抓获。在邮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之间仍存在郁某投案的主动性,故应认定为直接投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7: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自首的条件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2023-07-31
    191人看过
  •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行为与行为人被抓获之后如实交代的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时,才不以自首认定。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显然不同于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更不应适用上述条款之规定。其理由如下
    2023-04-26
    204人看过
  • 被通缉后才归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当前职务犯罪人员在逃的现象不断增多,网上通缉追逃已成为追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因犯罪嫌疑人已被上网通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不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一律将被网上通缉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认定为自首是不正确的,被通缉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多种多样,要区别对待。(一)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对于相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根据网上身份信息的比对发现行为人已被通缉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后才致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网上发布的通缉令信息其他各地侦查机关都会共享,各地的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知晓被通缉者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所犯简要犯罪事实,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掌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情节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应该认定为自
    2023-06-11
    363人看过
  •  投案后犯罪行为仍未停止,能否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被逮捕后仍然继续犯罪的人,即使没有中止犯罪,也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与自首自动投案与自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受到追诉而自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投案,而是因为某种原因(如恐惧、焦虑、失眠等)导致其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而自动投案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自首犯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023-11-15
    216人看过
  • 涉嫌犯罪后再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的不应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时间限制,是在犯罪后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系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因此,其以后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投案脱保能刑事自首吗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不可以认定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投案脱保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保”(即脱离公安机关的监控),后又重新归案(所谓的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2023-07-18
    275人看过
  • 陈某“自首”是否成立?
    [案情]2008年1月24日晚上8时左右,经营窗帘店的陈某经客户肖某要求上门安装窗帘,在安装卧室窗帘过程中,为方便操作,陈某移动了室内的梳妆台,发现梳妆台下有一沓人民币,便趁肖某家人不注意时将该沓人民币藏于身上,在安装完后逃离了现场。当晚10时左右,肖某发现放于梳妆台下的9800元钱不见了,怀疑是装窗帘的陈某偷了,便找到陈某质问其是否偷了他的钱,陈某不承认。肖某随即打电话向派出所报了案,并要求陈某去派出所讲清楚。陈某的父亲听到此事后,便问陈某到底有没有拿肖某的钱,陈某还是说没有。陈某的父亲便拉着陈某说:没偷他的钱怕什么,跟他去派出所讲清楚。到派出所后,在民警的质问下,陈某还是不承认偷了肖某的钱。派出所民警感到涉案金额巨大,便向局里报告,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刑警大队民警将陈某带回公安局途中,陈某感到事态严重,便承认了其偷钱的事实。[分歧]对于如何认定陈某在带回公安局途中交代其犯罪行为
    2023-04-25
    62人看过
  • 逃跑后自首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自愿投案
    逃跑后自首算是自首。相关法律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的处理原则有如下: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3)交待罪行的情况;(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重审的期间认罪的犯罪分子是不算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由此可见,在重审阶段认罪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
    2023-07-06
    54人看过
  •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简要案情]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广林及其朋友黄克儒、王天青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海堂家中,找人时与陈海堂亲属和来探望陈海堂的黄新等人发生争吵和揪打,黄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海堂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广林等三人外去,黄克儒掏出水果刀威胁黄新。陈海堂见状,担心黄新吃亏,遂操起杀猪刀捅了正与黄新纠缠的侍广林后腰一刀,侍广林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评析]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海堂持刀刺伤侍广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海堂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新纠打,且同伙的黄克儒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广林三人出去,其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新。其次,被告人用刀刺伤侍广林时,侍广林等人正与黄新纠缠。第
    2023-06-11
    344人看过
  • 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抢劫还是绑架
    作者:雷瑞甫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某日晚上9时许,游手好闲的李某到一个体小百货商店,以天冷想取暖为由,要求到店内烘火,得到店主万某的允许后,李某进入店内,见一婴儿躺在摇监里,顿起歹念,即用左手将婴儿抱起,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横放在婴儿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卢某索要钱财。卢冲向李某,将刀打落在地,并与之搏斗,万某趁势夺回婴儿,李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意见分岐。一、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
    2023-06-11
    266人看过
  • 盘问多次才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当地派出所根据刘某是卷发、且借过王某摩托车,认为其形迹可疑,将之带至派出所盘问,刘某当时谎称不知情,没有交代。但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心里不安,于次日将摩托车主动退还给了失主王某。当派出所干警再次追问刘某时,其交代私配了王某一把摩托车钥匙,但称将钥匙交给了一个朋友。14日晚,干警又一次将刘某从厂里带至派出所,刘某这次如实交代了自己单独作案盗取王某摩托车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详细作案过程,经提取赃物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4月15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决定立案侦查并予刑事拘留。之后,刘某一直供认不讳。分歧意见:关于刘某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自首,因为失主证实案发前刘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保安员张某证实见到一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一辆摩托车,刘某的发型正好是卷发,说明刘某交代前派出所已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此外,刘某不是自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的,而是被干警带去盘问交代的;最
    2023-06-12
    265人看过
  • 家人为其报案能认定为自首吗
    家人为其报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一、电话通知投案不算自首吗该问题想问的应该是先用电话向警方报案而后再投案,算不算自首是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以,只要犯罪后无逃避处罚的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是被认定为自首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有哪些投案和自首的区别如下:1、投案是被动,自首是主动;2、自首不仅要求办案机关主动投案、主动控制,而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因疾病、伤害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通过书信、电话投案自首的。自动投案形式如下: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
    2023-03-31
    410人看过
  •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否有变化?
    投案自首是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自救行为。投案自首的认定包括时间和地点两个方面。认定时间包括以下情况:1、司法机关还未察觉到犯案事实和犯案人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查清,但犯案人还未被确定时;3、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且已被司法机关发现可疑之处时;4、均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抓捕嫌犯时;5、在被通缉、追捕期间;6、在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捕。投案自首的地点比较丰富,当地所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甚至是父母所在的机关、所在街道都可以进行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是否使用传唤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需要传唤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
    2023-07-02
    395人看过
  • 本案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郭远富
    本案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
    2023-06-11
    352人看过
  • 某高校斩首案最新进展,嫌犯被认定患抑郁症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抑郁症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抑郁症不等于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抑郁症换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03
    1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再次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首认定详见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
    • 什么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行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8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4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行为如何认定自首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1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二、
    • 自首怎么认定自首行为的情节及类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20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