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些不法商贩私自伪造并且制造商标,或者为了销售这些擅自制造的他人的商标的标识数量在两万件以上,或者在自家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且通过此方法非法经营获利超过五万元,又或者是通过生产的他人商标违法所得的数额超过了三万元,达到上述的标准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二)再就是这些贪财的制造商,擅自制造了两种及以上这些伪造的商标标识,或者把这些自己生产出来的商标标识进行售卖从而获取利益的人,生产的两种伪造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的,或者通过私下售卖这些伪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又或者这些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两万元的,都可以以侵犯商标权罪名立案侦查(三)最后就是其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的各种情节了,通常这些情节都是会比较严重的情节。
侵犯商标罪发展特点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复合化。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既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又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涉及到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而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已经逐渐从单一型向着复合型方向发展,不仅多种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而且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走私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产、运、供、销一条龙。这要求我们,一是不仅要加强对侵犯商标权实行犯的打击力度,而且要加强对帮助犯的打击力度;二是要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复合化和多样化,及时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手段智能化。侵犯商标权犯罪主要围绕假冒注册商标做文章,运用现代化的高科技,制造出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直接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混淆而非法获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商标权人运用了大量防伪技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假冒,然而侵权人也利用相应技术,使假冒商标足以以假乱真,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国家对侵犯商标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有的利用手机、暗号、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有的利用委托加工等方式利用他人从事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活动,隐蔽性、灵活性和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假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难度。
(三)侵犯商标权犯罪主体复杂化。侵犯商标权犯罪主体以前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而今发展到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组织体系由过去的散兵游勇发展到今天的资金、技术、生产、运输、销售等相结合的犯罪网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从事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企业还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等为幌子,谋求地方政府保护,以逃避打击。
(四)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国际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侵犯商标权犯罪如今已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不仅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且跨国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他们有的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生产制造、运输、走私、批发、销售的严密网络。例如,假冒法国CD香水在台湾地区生产瓶子,再运到马来西亚和印尼罐装。还有的通过伪造商标使用授权书、签订国际定牌加工合同等方式,委托国外公司生产侵权商品,然后运到本国或者第三国销售。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在国际贸易中的猖獗,使世界各国的名牌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损失,假冒活动甚至被称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五)侵犯商标权犯罪后果严重化。随着侵犯商标权犯罪组织规模的扩大、技术含量的提高、隐蔽性的增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是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宝洁(中国)公司等证实,市面上假冒的各类宝洁产品已经占有15%以上的市场份额,该公司每年因此而损失的销售额就达到1.5亿美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计,全球范围内的假冒和仿制品生产活动,每年至少造成1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二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今国际市场几乎每种名牌都成为假冒与仿制的对象,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尤其是食品、药品的仿冒活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仿冒药品在全球医药市场上的占有率为10%,在发展中国家则高达25%。三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的终端指向大都是为了制造假冒商品,这些行为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了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秩序。四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一项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假冒商品的价值约130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为180多亿元。更令人忧虑的是,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形象和声誉,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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