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审查制度需要相应的制度资源
自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实质审查制度一直就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毫无疑问,实质审查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使专利权的确定性得到了实质性保障,从而从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数量。另外,作为实行实质审查制度的专利局,就实质审查制度本身来讲,我们也摸索出了新的经验,从而为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实质审查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由于专利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特点,因此,实质审查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经济主权。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下,实质审查更是以合法手段保护、规制我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实质审查制度在新的形势下,甚至可以说是我局在整个国家战略中的价值的核心基础。
不过,众所周知,建立和实行实质审查制度需要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就是一定数量的审查人员。这既包括实质审查人员本身,也包括法律工作人员、流程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其次,大量的文献。对于中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讲,大量的外国文献是进行实质审查所必须的。另外,信息化和自动化的办公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基本条件是我们保证实质审查制度必须要投入的基本行政成本,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我们才能实现实质审查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
而保证上述条件的实现就需要一个良性的、稳定的体制。实现专利实质审查的条件是动态的,是根据市场变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过程。调整的目的是使实质审查制度适应专利事业的发展而顺利进行,进而保证国家的根本利益。如果调整过程没有就一定的合理化的、能够迅速反映市场变化的体制那就不能保证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正常运转。只有具备这种体制性资源,作为具体操作部门的专利局才能够从容应对专利工作的变化,进而充分发挥专利工作的作用。
二、积压是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九五期间,(三种)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28.8万余件。在这喜人的形势背后,却是我局专利申请案的连年积压。
针对这一情况,我局近年来一直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加大行政投入,以包括招聘新的审查人员,加快自动化步伐,完善充实文献库,做好后勤服务保障以及从思想上提高全体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等措施以图解决这一问题。实事求是的讲,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却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困难。那么这些举措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积压问题?
笔者以为,积压这一矛盾的产生是体制性的、长期矛盾。如果不下大力气解决体制性矛盾,仅就当前体制内可以利用的手段来讲,我们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积压问题。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当前体制下,专利工作无法与经济增长很好地协调起来,进而使我们面临人员严重不足的长期苦难困难。
按照WIPO的观点,专利的增长是与经济繁荣相一致的。经济繁荣在专利上的体现是,从我们局来看,2001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了6.3万件,比2000年的5.1万件增长了22%。但是,我们却没能提供足够多的服务来审结增加的专利申请。去年发明专利实审结案2.5万余件。按照申请案处理周期为30个月计算,每月需结案2100件,每年要结案25200件。即便是我们将以前的积压暂不计入,今年的审查结案量仅仅达到进出平衡。而如果我们从长期动态平衡的角度来看,应该达到的目标其实是每30个月的结案和每30个月的新增申请案数量一致(按30个月周期为合理周期)。那么,按每12个月6万3千件计,30个月的申请量为15万7500件。我们每个月要结案5250件方能达到真正的消除积压(未计算以前的积压)。按照我局现在的计算方法,去年的积压量已经达到了近4万件。这4万件申请就需要现有300名实质审查人员1年多的工作量才能完成。如果按照每年增长20%左右计,2007年申请量约为13万多件。同样按30个月周期的计算方法,每月需结案10800件,才能做到不积压。而这一数字就意味着我局要有1000余名实质审查人员按照每年100件的工作量满负荷工作才能完成这一任务。按照目前的人员基数(350人),考虑到退休辞职等因素(去年为20名),招聘任务极为艰巨。
而这一任务的艰巨性主要是体制性因素造成的。当前,我局对加快审查已经形成了共识,也在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招聘审查人员。但是,从体制上讲,我局实行的仍然是公务员管理模式。而由于我国公务员还没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改革,同时又实行资格制,所有审查员的招聘都必须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录制度进行,因此,我们对人员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而对于不需要的人员也不能及时淘汰。招聘的效率低,速度慢,难以适应专利申请量的增加。
二、专利工作反映经济发展的特征使积压的结构性失调成为我局工作的难点。
我们的困难还在于,当前的积压并不是全面的。由于专利具有紧密反映市场变化的商品特征,因此,积压的申请案往往集中在技术开发的热点地带。例如无线电通讯、医药等领域。由于这些行业是高新技术行业,薪酬、条件较之以传统体制运转的专利局为好,这当然又为我们招聘合适的人才从事这些领域的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争夺主要靠薪金的高低。而作为以传统体制下、以传统模式管理的国家机关,我们在薪酬方面调整的余地十分有限。对于我局的工作来讲,这个矛盾恰恰又是长期的而非暂时的。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工作来讲,新技术领域也就是社会能够提供高薪的行业的申请量总是比较大的。由于新技术行业给予人才提供的发展空间和薪水显然比我局能够提供的要多,所以我们在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
这一问题的出现同样是体制性矛盾的反映。传统的国家机关重视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变化的速度来讲,其体制、激励机制等往往相对滞后,而且传统的国家机关重视层级制,以层级制进行管理,这和专利反映市场变化的特征大相径庭,因此,我局积压的结构性失调在传统体制下就难以避免。
三、在专利战略没有成为国家战略之前,专利事业发展面临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我们面临的困难从总体上说是作为专利主管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不能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的结果。这里面体制性的矛盾在于经济的发展使专利作为占有市场的武器日益为商界所接受,进而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有力手段,逐步成为反映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从国家宏观层面上来看各级领导对于专利的商业属性认识却仍然十分模糊。总体来看,决策层仍然把专利制度作为科技制度的组成部分,还没有把专利和经济发展直接挂钩。修改后的《专利法》在第一条仍然把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作为主旨。这样一个战略误认的主要弊端是经济发展所提出的对专利工作的要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专利制度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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