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的和排他的接受清偿。所以,别除权制度是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即可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并由此获得清偿,而不受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况的影响。
别除权的行使
1.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2.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3.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是就该特定财产个别的、排他的接受清偿。
4.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筑物抵押权同时并存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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