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正常的手术可以将一个人从死亡线上挽救回来或者恢复健康,而一次不当的手术则可能让一个人永远失去了健康。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光律师为大家讲述一个不当手术的案例,该患者自从手术后,就再也不能说话,并呼吸困难,目前还在到处求诊。以此案例来告诫读者,手术有风险,而且大多是不可补救的风险,所以术前术中须十分谨慎。
甲状腺手术损伤喉返神经
患者王-华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肿块,无任何症状,自己也没有重视。后来,肿块似乎增大了,王-华遂于2006年9月到某医院就诊,该院B超检查提示:
1、甲状腺两叶多发低回声结节。
2、甲状腺右叶下极实质性占位。电子喉镜提示:慢性喉炎,双声带活动正常。于是,接诊医生认为系“甲状腺腺瘤”并收王-华住院,建议手术治疗。
王-华住院后,该院在没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王-华为“甲状腺腺瘤”患者,并准备施行“右甲状腺次全切除、左甲状腺腺叶大部切除、甲状腺峡部切除术”。术中,快速病理提示“结节性甲状腺肿”,但是手术医生还是认为就是腺瘤,按原计划进行了手术,术后最终病理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后,王-华回到病房,发现自己呼吸困难、呛咳、不能说话。在该院治疗一个月,也没有明显效果,于是,王-华就诊于外院,其他医生认为王-华不能说话的原因是手术损伤了两侧喉返神经,可能无法恢复,而且,手术切除了两侧大部分甲状腺,需要长期服药,以防甲状腺内分泌紊乱。
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看着王-华术前术后判若两人,术前王-华可以正常生活、工作,而术后则不能说话,呼吸困难,不能喝牛奶、水等,一喝就呛咳,浑身乏力,想睡觉,每天需要药物维持。家里人总觉得手术有问题,于是找到该医院,要求解释原委,可是该院一直无法自圆其说,王-华家属更确定自己的想法,进一步追问医院,医院于是说,要不我们去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各半分担,王-华家属想不出别的办法,于是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中,王-华方的意见认为:医方手术造成患者声带破坏,导致呼吸困难和不能说话,要求承担责任。医疗鉴定由某区医学会组织了5位普外科专家进行,经过讨论,鉴定专家认为:1、手术前检查与准备工作欠完善、全面;2、手术范围偏大;
3、术后出现声音嘶哑及呼吸困难系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所致;
4、目前医疗后果与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并认为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鉴定后,王-华拿着鉴定书咨询了几位医生,医生认为鉴定主要针对的是术中操作失误导致呼吸、说话困难,而该手术为甲状腺肿,实际上是无需手术治疗的,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于是,王-华家属带着疑问,咨询了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光律师,分析案情以后,卢律师认为,本案的手术的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因为患者系甲状腺肿,而非医院认为的甲状腺腺瘤,根据诊疗规范及一般临床医生意见,甲状腺肿一般不采取手术治疗,内科治疗即可;第二个问题是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导致呼吸困难及说话困难。而医疗鉴定主要考虑的是第二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没有涉及,其中的原因是王-华在鉴定中没有提到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仅仅提到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所以,责任也不全在鉴定,跟王-华自身也有关系。并且,根据喉返神经损伤得出的伤残等级与甲状腺不当切除的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赔偿也相差很大。为此,卢律师建议:本案应当多征求其他普外科医生的意见,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法院,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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