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33:21 357 人看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的维修而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添置。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内容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属于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每年期满时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租赁期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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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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