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文号:沪价费[2002]56号
发布日期:2002-8-15
执行日期:2002-9-1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费收费标准
(一)A3、B4复印纸每张1.00元。
(二)A4、B5及其他复印纸每张0.50元。
二、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0%的标准计收。
三、医疗事故尸检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市级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3500元,区(县)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2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收单位实施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七、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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