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近年来虽然一直重视和强调查办审判人员在审理民行案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只是把其作为保证抗诉效果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原有立法上的不完备,查处的难度较大,因此查办重点也局限在较为明显易查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案件上,而对于审判活动中的最为普遍、比重最大的枉法裁判犯罪案件却查处很少,现在在《刑法》明确设立了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罪名的有利条件下,民行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查办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的性质和意义。笔者认为,枉法裁判行为是当前大部分错误裁定、判决的根源所在,特别是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审判人员被人情,利益所驱动,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的影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枉法犯法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审判人员故意枉法裁判所造成的错案在实践中住往很难得到纠正,即使经抗诉后提起再审,也经常由于再审程序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因素而被维持原判。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抗诉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而且暴露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的一些根深蒂固的弊端,说明如果不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严加监督,对枉法裁判犯罪严厉打击,就很难从根源上避免错案的产生,容易淡化抗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此,检察机关应把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犯罪案件作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工作中一手抓抗诉,一手抓打击犯罪,惩治违法,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力度,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制尊严的客观需要。
总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今后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应注意发现枉法裁判犯罪的线索,在实践中尽快总结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查办枉法裁判犯罪思路。枉法裁判罪对民行检察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既熟悉而又陌生的概念,它同抗诉条件中的许多因素既相似又相联,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刑法新罪名还需要我们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去深刻理解,正确运用,这就要求民行检察干部既要熟悉民行传统业务,又要具备一定的刑法理论水平和刑事侦查、诉讼实践能力,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需要。
浅谈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易定刚)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行政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当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申诉途经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这一制度将会对检察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抑制。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宣传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的职能逐步深入人心。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后,大部分倾向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行部门的办案案源得到了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路经进行了限制,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环节的筛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数量。
第二、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可以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当事人最后一个救济渠道,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一次为限,这时大量的信访压力将由法院转移到我们检察机关,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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