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名义借款人免责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5:32:45 237 人看过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一、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合格,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是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免责条款无效,下列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无效:对方造成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请问购房合同如何追认是否有效?

1、凡是接到相对人的催告,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他人未经本人授权所订立合同予以追认的;

本人的追认意思表示应当向相对人直接作出才有效,只是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他人作出是无效的。

2、如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可以只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均是有效的。

3、如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本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都作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相对人一方作出的,那么追认是无效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1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免责条款哪些情形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免责条款被判无效005年2月7日,廖燕明经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业务员王某介绍,投保了免体检的康宁终身保险。2月18日,娄底分公司签发了投保人为廖燕明,受益人为廖国梁(3岁)的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05年2月19日,每年交保险费1760元,共交10年,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第五条责任
    2023-07-23
    169人看过
  •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免责的情形
    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说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二)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三)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所涉及的是卖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一、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有哪些(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三)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方有义务接
    2023-02-24
    391人看过
  • 借条形式的借款人名字需要写吗
    借条形式的借款人名字是需要写的;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七)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
    2023-02-20
    72人看过
  • 冒名借款合同无效责难免
    范某以魏某名义向信用社借款,并在借款人栏签上了魏某的名字。借款到期后,信用社索款无着,便将范某和担保人告上了法庭。8月2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范某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三名担保人某化、某侠、某珠各承担前述款项被告范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2003年12月9日,范某持魏某的户口本并以魏某的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4000元,约定月利率为6.6375‰(此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至2004年10月20日,由范某在贷款凭证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处签上魏某的名字,某化、某侠、某珠则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信用社在未认真审查范某真实身份及担保人亦未向信用社表明范某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贷款4000元交付给了范某。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向范某及担保人索款遭拒,遂诉讼到法院。庭审中,被告范某辩称借据上没有他自己的名字,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
    2023-06-09
    333人看过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第一、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向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返款责任。第二、在借款时,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仅是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来约束实际借款人,但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活动履行,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任何利益,此时,应以法庭查明的实际借款人为借款人,应有实际借款承认还款责任。第三、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借款关系发生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身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有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补充:借名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实际使用,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借名贷款合同效
    2023-05-06
    329人看过
  • 缺投保人签名“免责条款”不免责
    免责条款不再是保险公司万试万灵的拒赔法宝。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便拿到这样一个可供佐证的法院判决。在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方——太平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称,原告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这一情形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永嘉县人民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责令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因就在于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投保人遭遇蹊跷拒赔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永嘉县某小学学生周某,通过班集体收取保险费并统一投保的形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保学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间,周某患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为此及时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金。周某诉称,2007年9月1日,周某继续按照所在学校的要求,缴纳了相关保险费,此后,即2008年3月和同年7月,周某又因肾病综合症两次前往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并花去医疗费22545元。事后,周
    2023-06-08
    109人看过
  • 对借款人追究责任有哪些情形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2023-04-26
    76人看过
  • 以其他人的名义借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骗贷责任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2023-03-15
    75人看过
  • 民间借贷债务免责情形有哪些
    (1)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的法律责任。(2)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限,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同一借款合同,既设立保证又同时设立物的担保的,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贷款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什么叫担保民间叫担保,学名叫保证,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反过来理解:债主起诉或者仲裁债务人后胜诉,但是执行不了,债务人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
    2023-02-25
    305人看过
  • 实际借款人与名义上的借款人谁来承担还款义务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借款到期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贷出钱的是贷款人,借钱用的是借款人。借款人有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分,即名义借款是在借款合同之借款方签字盖章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款项的人。如果甲借款给乙用,可有以下情况;(一)贷款人向名义借款人追偿,与实际借款人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偿还后,再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二)如果是冒名贷款,严重情况下可以以诈骗论之。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的审理思路如下: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
    2023-03-17
    225人看过
  • 借款公司是否应对法人以公司名义的借款负责?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个人借款公司担保起诉执行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丙方(担保方):***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军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
    2023-07-04
    437人看过
  • 担保人借款人免于责任
    借款人构成诈骗罪的,担保人是否免除责任要根据下列情况来认定:1、担保人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而且担保人也是受诈骗提供担保的,可以确认担保无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人虽然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但借款人没有诈骗担保人,其是自愿提供担保的,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诈骗的事实,或者参与其中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仅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借款人失踪了担保人怎么办借款人失踪了担保人的责任需要看合同的约定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一
    2023-07-12
    223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形式有什么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形式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和形式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为债权人的错误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和运输中的合理损耗等都是可以免责的。二、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2023-05-06
    171人看过
  • 借款担保人如何免责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无效、债权人放弃担保人责任等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一、担保合同无效负法律责任吗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2023-06-25
    53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分期免责情形名义借款人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09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 名义借款人有哪些情形可以免责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9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 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责任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贷出钱的是贷款人,借钱用的是借款人。借款人有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分,即名义借款是在借款合同之借款方签字盖章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款项的人。如果甲借款给乙用,可有以下情况; 1、贷款人向名义
    • 免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什么情形要免责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3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
    • 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名义借款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解决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借款,谁应该来还款的问题,首先应该要理清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1)在该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协议的是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因此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而实际借款人,并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他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他人以自己的名义骗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