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财产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在40年、50年或70年内自动续期。按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以下四种:(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的私有住宅;(4)所有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非住宅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其他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只有少量。此外,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和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类型不同,一般民用住宅为70年,商用住宅的所有权为40年。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上文提到,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必经形式,但是实践中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并不规范,那么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有哪些?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下面详细介绍:
(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如证件经涂改的(包括合同涂改经单方认可的)证件失去时间放力的;证件尚未发生效力的(法院初审裁判后上诉的一审裁判书属此类),产权代理人违背产权人意志的登记申报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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