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重大。但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只需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的事实,被告应证明其获取钱款具有合法依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另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除举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外,还应当继续举证证明为什么错误地将钱款交付给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审理不当得利案件时,要破除一个概念,那就是不能认为一方当事人得到钱款,又无法证明其得到该钱款的合法依据,就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实,在审判实践中,真正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是很少的,现在的很多不当得利是因为找不到更为确切的案由,就作为不当得利纠纷予以立案。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当事人先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在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应判决不予支持。所以法官在无特殊情况下,不要轻易引导当事人再进行不当得利之诉。
当事人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其基础事实关系,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按照不当得利诉讼继续审理;经审查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官应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继续诉讼的,应判决不予支持;当事人变更案由的,应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一审法院不予释明直接判决驳回的,二审法院应予以发回重审。
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
给付型不当得利谁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73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中“获利无合法根据”举证责任之分配
69人看过
-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及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276人看过
-
不当得利谁负责举证
99人看过
-
求偿不当得利该如何举证
404人看过
-
专利侵权责任分配:新产品制造的举证责任如何解决?
270人看过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
不当得利证明应该怎么分配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27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6(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
-
给付型不当得利谁承担举证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6一、不当得利谁负责举证 不当得利中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的举证责任是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以及就给付事实和无法律之上的给付原因的举证。 其次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事实确实是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即被告应尽快返还不当利得。如并非不当利得的,被告应举证该不当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如买卖合同关系的得取得利益或赠与关系的取得利益等。 二、举证的注意事项 1.举证期限
-
继承权如何申请举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05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继承人身份的确认。 如果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丧偶的女婿、媳妇对岳父、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的,应由主张自己有继承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继承权的丧失。 如果均为法定继承人,对谁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主张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3)继承权的放弃。 对是否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7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而民事诉讼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到底是由请求人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存在法律上原因”。现行法律未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裁决结果难以一致,甚至失之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