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8:50:13 492 人看过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有所区别。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的强制,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其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但是,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 继续履行的内容如何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违约后如何继续履行。因此,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在违约后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在违约后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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