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1 03:58:19 8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部门提出提供规划条件申请,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2)属于重核等其他情况的,需取得有关规划批准文件;3)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项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4)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肇庆市统一坐标系(西安1980坐标系);2.电子数据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1.提供纸质版原件。2.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由国土部门绘制,纸质A3或A4图纸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

属于重核情形的需提供。提交纸质版原件,调整的提交。

属于重核且无原规划条件文件提供的情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土地已办理银行抵押的提交。

批前公示文件(含附图、附件)

如有需要说明情况的

如有需提供(原件备查)。

如有需提供(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含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含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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