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与一般的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人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民事权益争议,是非诉讼性的。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即使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等原因引起的诉讼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丧失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凭藉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使申请人行使的权利与原丧失的票据分离,终止票据的流通和兑付。
4、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褪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付款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5、公示催告程序是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票据权利之争;二是是否确知利害关系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申请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争议。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丧失的票据作出无效判决,宜告票据无效,或者寻找利害关系人,而使票据权利失而复得。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1、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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