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添附是不当得利么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所有人的劳动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添附一般是附合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如在一根木头上进行雕刻,使得木头成为艺术品,原来木头的所有权人就丧失了雕刻品的所有权,雕刻者成为雕刻品的所有人,原木头所有人只享有债权附合。因此,添附不算是不当得利,添附的受益人取得了添附之后的新物的所有权,原物的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至于原物的灭失致使的原物所有人的损失,由获益人进行适当补偿,但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满足法定情形的,部分没有合法根据或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取得的利益,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受益人不用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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