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24:24 85 人看过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征

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我国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如下特点:

第一,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智限制。最高额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抵押担保深获得优先受偿之债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是,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非最高额抵羲押担保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

第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权存续的“一定期间”是最高额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判断某项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标准。没有“一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

第三,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内,被担保的债权可能因债务人的清偿能因债务人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而增加,使得被担保债权额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直至决算期届至,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才能得以确定。

第四,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决算期的规定。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人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经过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才能得以确定。

二、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担保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怎么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抵押;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需加以注意的是:

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决算期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之间约定的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而存续期是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约定的,是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同时,存续期届至时,被担保的债权不再有发生的可能性,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债务清偿期是抵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可以为期日,也可以为期间。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决算期外,可以另订清偿期。但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期,而仅约定抵押合同存续期的,则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届至即为清偿期的届至,如果当事人也未约定抵押合同存续期的,则决算期同时为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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