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43:19 415 人看过

拆迁行政复议的几个原则和问题: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发出书面驳回通知书;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但笔者在办理北京市拆迁维权案件过程中多次发现: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书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还拒绝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申请人不能进一步行使救济权。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给复议申请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政府形象。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应当分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实行受理与审理分离,实行审判分离制度。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是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完成的,就像立案庭和法院的具体审理庭一样,避免了法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的偏见,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客观。第三,行政复议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的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或者不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自己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告知对方权利和期限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之日起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四是建立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不排除复议机关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面对面的辩论、举证和质证。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利于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增强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公平公开原则。对于复杂而重要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拆迁案件,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对较大,因此建立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更为明显。目前,大多数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能充分反映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有的行政复议决定甚至不说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和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的时间,而其他人对逾期复议和延长复议期限的原因解释不清或根本不作解释,不能体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此外,复议决定书的推理部分基本上过于抽象,大多使用了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等,缺乏案件针对性、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分析等,在实践中,我们在复议决定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矛盾,即不仅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最终裁决以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利益为理由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说明我国复议机关轻视法定程序,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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