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连xxxxx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86年7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10月22日、2014年1月8日先后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女,1965年3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xx,男,1963年3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女,1984年8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2月23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拘传,2013年3月2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大连xxxxx察院以连铁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王xx、任xx、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大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大连xxxxx察院提出抗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铁中刑抗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xxxxx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柳、代理检察员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王xx、任xx、马××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xxxxx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以卖电缆线铜芯非法牟利为目的,于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间21次夜间窜入哈大客专金州一号特大桥盗割k21+302至k21+632间、k21+599至k21+830间、k22+33至k21+231处上下行电线槽内的贯通接地电缆线。盗后,高xx将电缆线6次销赃给王xx、15次销赃给任xx、马××。被告人王xx、任xx、马××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嗣后加价卖出牟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王xx、任xx、马××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马××系自首、被告人高xx、王xx、任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任xx、马××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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