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藤和平生态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4〕7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0.9576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藤和平生态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东、梁湖村西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30.3172公顷、梁湖村0.640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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