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力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0:55:01 79 人看过

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者是仲裁调解书是合法的执行依据,或者说是执行名义。因此,权利人可以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原则上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基层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一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X仲案字[]第号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由及请求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______仲裁委员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本二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58岁,**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王**

仲裁员:辛*****

书记员:刘**

20**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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