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记录是否构成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
否。备案行为由行政机关设定,以方便行政管理。即使没有备案,如果交付的房屋能够确认验收合格,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也不应认定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领域最重要的规范,是全文的强制性规范)第11.0.1条:住宅建筑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确认合格,并取得规划、消防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居民区道路畅通,具备通水、通电条件,有煤气和暖气。2建设部2010年4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十一),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应当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北方住宅小区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明确商品房质量责任主体,完成预售期物业管理已经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条件:建设工程已通过验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自开发商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的具体保证期和范围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屋面防水3年;墙体、厨卫地板1年;住宅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地下室和管道渗漏1年;抹灰;墙面、吊顶层脱落1年;地板空鼓开裂、大面积撒砂1年;工程质量保证书一般规定维修周期和范围为1年;门窗、五金、卫生洁具损坏周期为1年;灯具、电器损坏周期为1年开关为6个月;堵管期为2个月;冷暖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一个制冷期;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期由双方约定并写入工程质量保证书。
在保修期内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申请复检。检验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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