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对方财产
1、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离婚后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执行机构作为财产刑执行主体的理论基础。
财产刑的执行,指执行主体针对判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财产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刑罚的下位概念,因此财产刑的执行本质上属于刑事执行的范畴。而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讲的强制执行,指的是狭义上的执行,即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的明显区别,是财产刑执行主体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
(一)从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到财产刑执行主体之争
民事执行的内容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主要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前提,体现的是国家对当事人的救济性特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的程序中地位平等,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或者行为给付义务;民事执行的启动一般需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从本质上来说,民事执行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的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执行的内容除了财产刑,还包括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刑罚的执行或者刑事执行以犯罪为前提,更多体现出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特点。刑罚的执行方式中不仅包括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还包括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取消犯罪分子的特定资格;刑罚执行的启动一般是由法院将执行内容直接移交执行机关负责实施。从本质上来说,刑事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罚的关系,也就是刑事法律关系。
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的泾渭分明,使二者在执行主体上也存在不小的差异。民事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而刑事执行的主体则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管制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看守所;死刑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等,刑事执行的主体并不固定。那么,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多个还是一个,如果是一个,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就成为了学者们各抒己见的一个争议性问题。
在此,我们要区分两个非常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即财产刑的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两个概念虽然名称相似而且都发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属于刑事执行;后者体现的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的救济,属于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主体已有定论,几乎不存在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二)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的交集:公法债权理论
辩证法的一般原理说明,矛盾本来就是对立统一,而且所有的对立与统一都是相对的。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对立中同样存在统一,而且还表现出相当的一致性。
其实,将财产刑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执行从逻辑上严格区分开来,实际上还是坚持公法与私法绝对化。现代法学理论对于公法与私法的纷争与定性早已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而是沿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趋同化方向发展。近代法学理论中,一些学者开始提出公法债权理论的主张,其出发点主要是为了论证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以政府为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公法债权不包括国家因民事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债权,而是国家基于公权力取得的对特定主体带有强制性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比如税务征收、行政罚款等,财产刑也属于公法债权。金钱属于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这就意味着具有明显金钱给付特征的财产刑也是一种特殊的债,这种债的实现由于在许多情况下与民事法律关系之债的实现并无二致。于是,财产刑的执行也就同其他刑罚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不但是对罚执行的一种,而且可以是对债执行的一种。财产刑这种区别于其他刑罚种类的特点使得财产刑的执行自然可以适用许多民事执行中的程序与原则,因此,法院执行机构作为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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