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等。
一、竞业限制对直系亲属有限制吗?
一般是没有的。“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于企业来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不能是公司内的任意员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
二、商业秘密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一、《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标准,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犯罪的人行使刑罚权来保护法人的商业秘密。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本罪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4、本罪的追诉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5、刑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1、以下行为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被侵权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承担相关责任的合法资格;
3、合同或者协议中应当对约定等条款和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4、双方是出于自愿且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没有存在胁迫或者是威胁原告强制签订该协议书;
5、就保密协议中约定等保密内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方式有六种,包括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完善规章制度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五点注意事项。
三、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主要有哪些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没有选择如何安排工作的权利。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是独立的;
2、双方建立合同的前提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选择员工时,一般会以员工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而员工则会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便允许提供劳务。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应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声誉和劳动力能否胜任工作,承包商应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盈利来签订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提供简单的劳动力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合同中,承包商以其独特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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