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朋友王某因家庭开支于2009年2月至10月多次向陈某借款后一直未还,2010年10月10日,陈某找他还钱,他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给我,保证于2011年12月前还清欠款及利息,但之后也一直没还。2014年5月陈某拿着保证书又到王某家追债,当时只有他妻子刘某在家,刘某(上述借款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王某写的《还款保证书》上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还签名确认。直至今日,王某分文未还。陈某想到法院起诉,但王某在保证书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刘某是在2014年5月结算确认,时隔超过两年,不知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陈某的债权还能否得到保护?
答:通过陈某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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