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担心法律执行打折扣
网民另外一大顾虑是法律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会不会大打折扣。我们的法律体系一直在强调有法可依,但在执行这一层却非常薄弱,不是制定法律的不想执行,而是有些法律有些标准根本没条件执行。注重立法还是注重执行,我们究竟要加速建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步步为营循序渐进,应该要好好思考一下。网友发言。在对草案持贬义态度的网民中,担心法律难以落到实处的人数占比为24%。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指出地方政府应积极、及时、有效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若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让其承担更重的责任。沈岿表示,强调对政府的问责,是因为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承担工作。
除了规定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检验部门的职责来保证食品安全落到实处外,填补监管空白也为法律的落实提供了具体可行的保障。
网上购买食品出了问题怎么办,以前,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草案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虽然消费者不跟第三方平台直接发生交易关系,但食品销售商是入驻到电商里面的。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食品出现问题之后,不可能非常具体地追究销售食品的厂商的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成本太高,所以要为消费者提供比较便捷的途径,直接找规模较大的电商便是其中一种。专家解释说,此外,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这里的商品,最先看重的是这个电商平台的信誉。所以总体来说,这项规定还是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
食品本身的价值与不安全的食品带来的健康损害是不对等的。如果吃了3元的冰棍,导致肠胃炎,去医院治疗可能要花费300元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厂商规定一个比较严苛的义务,让消费者在法律当中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保障。专家说,有些生产经营者规模比较小,消费者就要去追究大的机构的责任,比如电商平台。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这是立法很好的体现。
管理边界理顺,能否终结九龙治水
这次修法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边界,在法律层面终结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说。以前,监管部门的职责并不清晰明确,导致有些领域多人管、有些领域没人管,出现监管盲区的现象。教授拿土豆举了个例子。一个土豆放在集贸市场上卖,属于初级农业产品,隶属农业部门管理;如果这个土豆放在超市里卖,工商部门又来管;土豆制成土豆泥罐头,质监部门要负责;土豆摆上餐桌做成土豆丝,食药监部门得管理如果是一根豆芽,又可能出现谁都不管的局面:农业部门认为绿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是加工品;质检部门则认为豆芽仍属于初级农产品。
如今,这些部门与食品相关的管理工作统筹到食药监部门。教授说,以前,业内习惯称之为非常5+1——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农业,再加上处于金字塔尖的食安办,相互之间各自为政,无法做到职能之间的无缝衔接。现在,若通过法律形式将各自职能固定下来,由食药监部门统筹,将避免相互之间的推诿和扯皮。针对几个部门管不住一杯奶、一头猪现象,去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这次草案以法律形式将各方职责固定下来。
教授还强调,这次修法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政府既不是保姆,也不是保安。既不包办代替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只是一味地管与罚。增强共治观念,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教授说,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参与者,出现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猫和老鼠,也非一根绳上的蚂蚱。
社会共治的理论基础是,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其次是监管出来的;某种意义上也是吃出来的。生产对应的是生产者;监管对应的是监管者;吃对应的是社会普通的消费者。这几个利益相关方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都应发挥一定的作用。
这次修法,方方面面都贯彻了这样的理念,比如说加入了举报奖励,其实原来也有,这一次将其细化、坐实。希望鼓励社会民众或者是行业内部的人士主动出来揭黑。揭露内部的潜规则。专家指出,再比如,风险评估的时候建立公开透明的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献计献策。原来,监管执法的信息更多地掌握在监管部门手中,将来要完全向社会公开,有了这些信息,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它们选择商品,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把好的企业留在市场,不良的企业淘汰出去。
专家们口中的社会共治,是让市场中的每个参与主体都能主动加入保障食品安全的行列中来。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认为重典治乱的目的不是罚,而是确保食品安全,其关键应当在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政府失职将被问责,目的不是问责,而是确保食品安全,其关键应当在于加强对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
教授强调,不能一味追求严,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执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别让从业者感觉自己是过街老鼠,在法律不能覆盖的地方还要强调道德和爱心。将自律和他律完美结合。要让食品企业生产时,像在给家里人做吃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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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安全原则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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