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何种情况下财产不得进行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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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做的笔录应该有哪些内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6检查、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制作记录,注明以下内容:(1)执行措施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3)财产保管人(4)其他应注明的事项。执行人和保管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出席的,出席人也应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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