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核准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2:41:41 149 人看过

死刑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依法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并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一、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后应该怎么办

高级法院不同意死刑时应当发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相关规定,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判处死刑后,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就在上诉、抗诉期满的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就应当裁定核准死刑;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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