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不是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
1、总工会的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做出的决议;
2、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
3、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什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全国总工会:工资法正在起草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工会组织的作用”专题采访活动,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桑金科,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部长李守镇,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常毅民接受了中外记者的采访。
李守镇表示,工会是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得到的最低的工资标准,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将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会挫伤劳动者对企业的感情,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升战胜困难的信心。
记者注意到,今年广东“两会”上,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曾成为焦点并在网上引起剧烈争论。全总的这次表态,无疑做了回答。
最低工资争议“引爆”网络
全总回答一锤定音
本报曾报道,在今年的广东“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卢光霖在参加讨论时曾提出,去年由于农民工欠薪问题一度比较突出,政府随后就出台了一连串最低工资制度。但他认为,工资应该是一种随行就市的市场杠杆,本来就不应该由政府来决定企业该给员工多少钱。
卢光霖还表示,自己也担任过企业老总,深知除了极个别黑心老板外,其实大部分企业家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员工,把员工当作自己的亲戚一样,自然会通过合理的薪酬机制来激励员工。靠政府来强制确定工资,在市场经济中这是无法接受的。
一向有惊人之语的卢光霖提出这个观点后,遭到网上六成网友反对,但是也“引爆”了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
昨日,就有记者将这个问题抛向了全总官员。李守镇对此表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得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李守镇介绍说,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人民币。一个工人,工作了一个月,得到860元的报酬,参照现有水平,只是一个最低的生活水平。
李守镇认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不是解决企业困难、渡过难关的根本所在。企业渡过难关的根本所在,是企业业主与员工同心同德、坚定信心。企业经营者应该从长计议,集中精力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品种、调动职工积极性,不要总在职工的劳动报酬上打主意。
2000万农民工被裁震动不大
得益于劳动合同法
张鸣起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调研和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短期化这种大家都认为需要纠正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纠正。
“我们掌握的数字是,去年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数量在上升,有些省份达到了60%以上,有些是70%,签订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有所下降,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造成劳动用工混乱的现象得到了遏制。调查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了90%,有的省份甚至更高一些。在这当中,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在工资补偿方面、裁员方面,他们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张鸣起还说,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更加发挥了积极作用。
“比方说,一些企业被迫裁员,大概有2000万农民工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么大的量没有引起什么震动,这得益于《劳动合同法》对裁员、对解除合同作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使这种活动有序地进行,维持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张鸣起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还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特别是在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更要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使裁员、减薪等等都能够规范,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也维护职工的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制如何推行?
工资法正在起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记者关心的另一个热点。
张建国说,集体协商制度在我们国家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都做了规定。在当前企业遇到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更应该运用好平等协商这个工作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当前企业困难,所以劳动关系中确实面临着很多矛盾,这些矛盾大多数都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就是平等协商,通过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劳动关系中的一些矛盾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这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都是非常有益的。”
此外,他还透露,《工资法》正在起草当中,但还没有到征求意见阶段。
本版撰文本报特派记者黄超谢苗枫吴哲杨智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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