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误工费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二)高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三)高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高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
(一)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在校大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二,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第三,仅仅指在校大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二)高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其一,高校疏于对在校大学生管理的行为;其二,高校;其三,高校疏于对在校大学生教育的行为。高校的上述行为,包括高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高校的疏于职守行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高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高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在对高校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违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标准,是高校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民法规定的标准,是对在校大学生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义务。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就构成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三)高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高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在校大学生伤害或者在校大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上,在一般情况下,高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有一种因果联系,即高校的行为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没有其他原因。这样的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具有这样的因果关系,高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校有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则高校不承担责任。
(四)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后果责任,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只有高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高校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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