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号令)
4、《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01]150号)
一、申请条件: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不领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证,但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银行开户证明;
5、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
6、申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办事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1、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和《申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携带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录入养老保险系统。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手续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的缴费到账单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结时间: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二楼大厅社会保险登记1号窗口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遗失了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给予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投诉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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