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例
案情简介
晓军(化名)和阿娟(化名)是同乡,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感情尚可。2011年儿子小超(化名)出生,后来由于晓军外出打工,两人关系逐渐出现裂痕并经常发生争吵。到了2012年底,两人协议离婚,晓军认为儿子是自己血脉所以要求获得抚养权,阿-娟也认为晓军家庭条件好遂同意。只是两人离婚不久,晓军再婚并且和现任妻子生下双胞胎,而此时的晓军不仅不打工还沉迷赌博。晓军的家人和妻子也将全部的关爱都给了双胞胎,导致小超没人管,即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还是待在家里。为此阿娟了解后痛心不已,决定起诉争取抚养权,遂于2015年10月将晓军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判决认定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晓军对于儿子小超的生活关心甚少,存在责打孩子的行为,甚至不让适龄的儿子进入幼儿园学习,没有尽到必要抚养义务。且晓军身染赌博的恶习,对于小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阿娟的生活和收入相对稳定,有能力抚养小超。因此,法院支持了阿娟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1月作出判决,判决小超的抚养权变更为由阿-娟直接抚养,晓军每月支付小超抚养费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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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条件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注意哪些条件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5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是必须变更的情形,出发点主要为了孩子,因为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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