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收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单位(甲方)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话:电话:电话:电话:电话被征地单位(乙方)地址:邮政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规划任务书和项目选址报告,由甲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经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实地考察,协商一致,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第一条被征用土地的数量和位置亩,包括水田亩、水库亩、菜地亩、坡地亩、宅基地亩、林地亩、林木株。征用的土地从东开始,从南开始,从西开始,从北开始。第二条征地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对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土地年产值的倍给予补偿土地(一般为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非经营性土地的,不予补偿。(四)征用园地、鱼塘、莲藕塘、芦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的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在城市郊区征用菜地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的菜地开发资金。)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土地年产值的50%进行补偿,水井、树木、水库和其他附着物对被征收的土地依法应当给予补偿,没有办法补偿的。房屋的补偿办法由拆迁合同另行规定。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计划后,赶来种植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甲方不予补偿。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是根据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确定的,其中水田平均亩产最高为每公斤,折价每公斤元,年产值批准亩产旱地玉米(或小麦)亩均产量为每公斤,批准亩年产值为每公斤元,批准菜地大白菜亩均产量为每公斤元,批准亩年产值为每公斤元。根据国家建设征地条例,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征地金额按2-3倍计算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每亩耕地产值(年产值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最高不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发放安置补助(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地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在天内对土地边界进行检查,并在现场设立永久性界桩,甲方一次性(或一定时期内多次)向乙方支付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20倍,由建设银行委托划拨。第三条减产减产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亩数分配给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减产或者减产的申请报告免去销售剩余粮食的任务。实际减少额计算如下:以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第四条安置措施
因征地造成乙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甲方应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措施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应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建设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土地复垦和扩大耕作面积;甲方也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帮助建设用地,但甲方的补助从安置补助中扣除。发展工业和副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建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甲方的补助从安置补助中扣除。(3)迁移组或组合组。土地被征用或者基本被征用的,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可以搬迁,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搬迁或合并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方式安置不了的富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力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当地工作集体所有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转移到吸纳劳动力的单位;甲方有招工指标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甲方批准也可以招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相应减少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乙方土地被征用,不符合搬迁合并条件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将乙方原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或城镇户籍,直辖市)。乙方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补偿安置补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村协商解决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问题。)
乙方利用补偿安置补贴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农村能解决的,由农村自行解决;农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地方政府不能解决统一调配部门管理的少量物资问题的,由甲方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建设项目一并划拨,材料价款由乙方支付。第五条甲方责任1。如果甲方征用的土地上有苗木,甲方应等待乙方收割,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情况下,不得破坏苗木。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当地农业收获期不需要的土地。甲方已征用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而保留的铁路沿线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不视为未使用的土地)。除经原土地征收机关批准延长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进行处置,但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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