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国内多省市采访获悉,虽然曾经享受过税收、土地、水气电优惠,但目前一些外企却遭遇不少管理体制障碍。
审批复杂监管简单
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李亦和外资审批处处长庞文中反映,不少外企认为中国法律政策中审批、管制太多:比如西门子公司认为针对外资的审批政策太复杂;一家美国医药企业说,在中国拿一个抗癌药物的批号需要6年,但很多中国药企却在倒批号。成都一家外企反映,尽管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效率高,股权变更等手续也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而放在其他地方一般要半年才能办好。
国内一些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也管制颇多。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陈玉东举例说,虽然国内报警器产业是充分竞争、完全民用的,但投资目录却是管制的。
苏州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处长徐元吉认为,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审批制+产业指导目录的模式,即对允许准入和限制准入的行业一律实行审批制;其中限制准入的行业还要按照不同的产业政策履行各种前置审批。这是一种程序性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与实体性规范(行业政策)叠加的二元结构,多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程序性规范和行业门槛,对外资进行普遍的多元行政审批。
与复杂的审批相比,事中事后监管却相对简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反映,很多外企以为审批和监管都是商务部门的事,但实际上按照目前的外资管理体制,对外企监管的部门和制度实际上和对国内企业监管是差不多的,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环境,让政府少了去审批化改革的动力。
法律落后政策模糊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继出台,但现有涉及外资的法律体系已跟不上时代变化。
徐元吉认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实施的外资三法,现在不但部分条款与其他现行法律冲突,而且法理逻辑性、作为特别法的调整对象和范畴、对经济发展现状和改革目标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民认为,涉及外资的金融管理改革有的很难执行。比如跨国公司人民币跨境双向使用的业务,跨国公司母公司下面两家公司,不能直接向对方借贷,必须通过银行;后来人民银行同意改革,集团母公司可以在自贸区设计一家新企业,由这个企业当中介,两家可以通过它借贷。但是企业却反映这样提高了成本,原来需要交一笔营业税,现在是两笔,还不如找银行。
王志乐说,现在除了外资三法,一些涉及外资的部门规章制度和产业指导目录,都是各部委自行制定的,里面交叉重叠很多。
此外,不少外资企业反映我国制度政策透明度、稳定性不够。上海美国商会的《2013年度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显示,72%的企业称不明确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给它们带来了困难。
出台一个法律文件,很多外国人看英文翻译都看不懂,要我们解读。朱民说,有个针对外资旅行社的例子,其中法律条文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合资旅行社从事台湾以外的旅游。外国人和我讲,一开始以为符合条件的意思是没违法的,后来一查才知道是指设立两年以上的,他们问为何不直接写清楚呢?
负面清单宜统一
专家呼吁,要以外资三法修订并轨作为下一轮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以负面清单改革为抓手,厘清产业指导目录与部门规章限制,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外资适度松绑提升其积极性。
王志乐说,外资三法修订的最核心内容,就是适应下一步将全面推开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他认为,未来如果要想加大外资在华积极性,可以考虑将外资三法与公司法进行并轨,未来外资、中资企业管理最好能够统一。
徐元吉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清单外搞单纯备案制,清单内搞行业审批+商务备案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国搞统一的负面清单,外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部门规章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面对目前各地政府负面清单热,一些商务部门官员认为,各地不能各自为政。如果现有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市场开放限制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续有效,地方负面清单没有上位法律或者高阶法规支撑保障,就将无法奏效,各搞各的,可能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上海自贸区的一位官员说,各地政府单独做负面清单是有风险的,因为没有法律支持,外资涉及法律问题将很难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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